英格兰蜂蜜法规

英格兰蜂蜜法规(2003年)是《2003年英格兰食品法规法定文件》第2243条法规,按照1990年英格兰食品安全法规的第16(1)(e),17(1),26(1),(3)和48(1)节的规定,被授予行使权的国务大臣现仍有行使权力,
 
英格兰蜂蜜

按照法规第48(4A)节的规定,考虑到由食品标准局提出并通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EC)的第9条款的要求协商后的相关建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了食品法律总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制定食品安全程序),以及按照1990年英格兰食品安全法规第48(4)和(4B)节的要求,国务大臣于2003年8月29日制定蜂蜜(英格兰)法规,

2003年9月4日提交议会审议,2003年9月25日生效,法规的内容如下:
 
    1.本法规可作为2003年英格兰蜂蜜法规被引用,仅适用于英格兰,并于2003年9月25日起生效。
 

    说明

 
    2.(1)在本法规里
 
    “幼蜂”指蜜蜂的不成熟状态,包括卵、幼虫、蛹以及还未从巢脾的巢房里孵化出来的蜜蜂;
 
    “餐饮业”指餐厅、小卖部、俱乐部、酒吧、学校、医院或其它类似设施(包括固定或移动的货摊),在这些设施里,食品无须进一步加工,就可以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食用;
 
    “200l/110指令”指理事会关于蜂蜜的第2001/110/EC指令;
 
    “EEA协议”指欧洲经济区域协议,此协议于1992年5月2日在波尔图签订,并经1993年5月17日在布鲁塞尔对签订的草案进行修正;
 
    “EEA国家”指EEA协议的缔约成员国;
 
    “食品权威机构”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指英格兰的郡议会,但依照机构变革而将郡的权力转到地区理事会阶情况除外;
 
    (b)法规第5(1)(c)节所指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政府内阁和内阁中法律学院的事务);
 
    “蜂蜜”指一种天然的甜物质,由蜜蜂从植物的花蜜及其分泌物,或昆虫排泄物,将其收集,并结合自身的特殊物质进行转化,脱水,贮藏,留在巢脾中直至成熟;
 
    “专门的描述”指与目录1第1栏特种蜂蜜有关的描述;
 
    “销售”包括提供或用于销售;
 
    “特种蜂蜜”按照(2)段,指目录1第2栏所指定的食品;
 
    “最终消费者”指不以转售、提供餐饮、或以加工为目的的购买者。
 
    (2)尽管在目录1第2栏中对食品作了详细说明,但根据本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况,食品将仅被当作特种蜂蜜处理:
 
    (i)符合目录2中相关特征及其注释内容,
 
    (ii)不添加任何其它成分,食品里尽量没有外来的有机或无机物质。
 
    (3)本法规和200l/110指令中所使用的任何其它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
 

    专门描述

 
    3.除非食品符合以下情况,否则无论食品的标签贴在或印在容器上或包装纸上,任何人不得将食品卖给最终消费者或餐饮业,这些标签包括对食品的专门描述及其派生词、或与之意思相似的其它词语或描述:
 
    (a)本食品是专门描述中所涉及的特种蜂蜜;
 
    (b)在上下文中使用这样的描述、派生词或词语,以清楚地表明或暗示与之有关的物质仅是食品的一种成分而已;
 
    (c)在上下文中使用这样的描述、派生词或词语,清楚地表明或暗示这种食品不是且不含有特种蜂蜜产品。
 

    特种蜂蜜的标签和描述

 
    4.(1)在不违反1996年法规第11部分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应卖给最终消费者或餐饮业任何特种蜂蜜产品,除非产品是按以下项目进行标记或贴上标签:
 
    (a)对产品有专门的描述;
 
    (b)对于烘烤蜂蜜,应在标签土壤挨着产品名称的地方标上“仅计划用于烹调”的词语;
 
    (c)蜂蜜原产国即采集蜂蜜的国家,除非如果蜂蜜原产于多个成员国或第三国家的,可酌情使用以下方式之一来代替:
 
    (i)欧盟混合蜂蜜,
 
    (ii)非欧盟混合蜂蜜,
 
    (iii)欧盟和非欧盟混合蜂蜜
 
    (2)任何过滤蜂蜜或烘烤蜂蜜的标记或标签信息与花卉或蔬菜来源、地区、地理、地形来源或特殊的质量标准有关的,任何人不得将此类蜂蜜卖给最终消费者或餐饮业。
 
    (3)根据目录1中第2条注释,对蜂蜜的描述已经被用于含有烘烤蜂蜜的混合食品里的产品名称时,任何人不得销售此类混合食品,除非成分表里包括“烘烤蜂蜜”词语。
 
销售散装或包装的过滤蜂蜜或烘烤蜂蜜
 
5.(1)任何人不得销售散装集装箱或包装里的任何过滤蜂蜜或烘烤蜂蜜,除非散装集装箱和包装各自贴上标签,对产品进行描述以及一些贸易文件清楚表明产品说明。
 
(2)按照本段的目的,贸易文件包括所有与产品的销售,运输,贮藏或运送有关的文件。
 

标记或标签的方式

 
6.1996年第35,36(1)和(5),38号法规(这些法规与食品的标记或标签有关)适用于本法规的4(1)(a)到(c)和(3)所要求的特种蜂蜜产品的标记或标签的一些细节,就如1996年法规对食品的标记或标签要求的细节一样。
 

处罚与执行

 
7.(1)违反本法规第3、4、5条的任何人是犯罪的,应被判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一定的限度。
 
(2)每个食品权威机构应在它的权力范围内执行这些法规。
 

与出口有关的辩护

 
8.在对违反本法规的犯罪进行诉讼程序中,应让被处罚的人员得以辩护以证明以下情况:
 
(a)对于提出而尚未证实的犯罪违反法律的,将食品出口到与本法规类似的立法国家且符合该国的要求;
 
(b)出口到一个欧盟经济领域国时,这些法律符合指令2001/110/EC的规定。
 
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各种条例的应用
 
9.本法规关于对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或其中任何部分条例的引用被转化为对本法规的引用进行修订为目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适用本法规。
 

修正与废止

 
10.(1)1976年蜂蜜法规适用于英格兰的部分,应被废止。
 
(2)以下与1976年蜂蜜法规相关的条目应被删除(以下法规适用于英格兰的部分):
 
(a)1982年食品法规的目录1(关于处罚的修订);
 
(b)1985年食品法规的目录l中第1部分(关于处罚的修订);
 
(c)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随后的修订)决议的目录1中第I部分,目录2中的第1部分,目录3中的第1部分,目录6和12(英格兰和威尔士);
 
(d)1991年食品安全法规(出口)的目录1中第1部分;
 
(e)1992年食品法规的目录1中第1部分(免除法律效力)(废除);
 
(f)1995年多种食品添加剂法规中目录9;
 
(g)1996年食品标签法规中目录9;
 
(3)对于1995年多种食品添加剂法规中适用于英格兰方面的规定,对74/409/EEC指令中目录6的引用应被替代为对指令2001/110/EEC的引用。
 
(4)对于1996年法规中适用于英格兰的规定4(2)(c)被废止。
 

过渡性条款

 
11.按照本法规,为一个犯罪作诉讼程序时,应为受指控的人作辩护以证明以下内容—
 
(a)2004年8月1日前对相关的食品进行标记或贴上标签;
 
(b)按照1976年蜂蜜法规,制订尚未证实的犯罪文件将不会制订犯罪,因为本法规生效前,这些文件仍有效。

 

感谢您阅读,本文仅供参考!